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范围: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四)从事“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应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情形,下同)、非全日制就业以及“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应自行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解除用工或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于15日内注销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信息。
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以及“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的方式注销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当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登记地或用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办理用人单位提请的就业登记(用工备案)申请。劳动者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劳动者提请的就业登记申请。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时,填写《四川省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附件2)。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和“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填写《四川省个人就业登记表》(附件3),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实行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西昌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