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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补贴的通知

来源:西昌市人社局

时间:2024-06-2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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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一)贫困劳动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返乡农民工
    首次创办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
(一)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印发之日(2018年11月15日)后注册登记并符合补贴要求的申请人,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三、申报补贴提供资料
(一)《凉山州返乡下乡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须本人签字确认)。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身份类型证明。

1.贫困劳动力提供扶贫手册(须有所在乡镇鲜章)或乡镇出具的贫困劳动力证明;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应在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之前; 

3.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户籍证明,进行了户籍改革的县市申请人提供本人享受集体土地相关权益证明材料(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申请人外出务工经历证明材料(含单位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劳务输出证明等其中一项);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完成“三证合一”、“多证合一”可视情况收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需登记为经营者)。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创业补贴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向创业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人对创业项目和实体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由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发放。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加强部门协调工作,严格审核流程,对申请人身份和外出务工经历等要结合单位参保、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核查,纳入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管理;审核机构要通过周边走访、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实体经营状况进行核实,并做好备查记录。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省级以上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有新规定和要求,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返乡下乡创业补贴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凉山州返乡下乡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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