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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昌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中共西昌市委宣传部

时间:2025-05-2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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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昌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 0834-12345;
0834-3235900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电话
其他文件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 0834-12345;
0834-3235900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电话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 0834-12345;
0834-3235900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电话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或者印刷、复制、发行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行政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或未取得印刷(复制)许可印刷(复制)出版物,或者违反境外出版物印刷(复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印刷或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规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非音像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供研究、教学参考或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违反规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印刷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或者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或者核查有关证明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或者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行政处罚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行政处罚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不具备发行资质或未按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有关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或者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或者张贴和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或者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或者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政处罚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对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或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或者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时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或者违反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调剂、添货、零售、售后服务或者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未按时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行政处罚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权出版物,或者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出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未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供研究、教学参考、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卖、租借、转让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者未依法依规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或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或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统计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政处罚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或者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政处罚
对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的软件保护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政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行政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未支付报酬,或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政处罚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行政处罚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后期制作或电影底(样)片冲洗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洗印加工业务,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样)片或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行政处罚
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行政处罚
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行政处罚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行政处罚
对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行政处罚
对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行政处罚
对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 0834-12345;
0834-3235900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电话
行政强制 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涉案物品查封或扣押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 0834-12345;
0834-3235900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电话
行政检查 对新闻出版统计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 0834-12345;
0834-3235900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开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 0834-12345;
0834-3235900 文化和出版管理股电话
(2025年5月制)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