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税务局关于《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西昌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撤乡并镇过程中部分建制镇已发生变化,目前执行的《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已不相适应。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州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关于西昌等6县(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西昌市实际制定了调整建议,拟对西昌市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结合《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州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关于西昌等6县(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18号)等文件和西昌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起草过程
西昌市税务局起草《关于调整西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后,于2025年8月27日至9月2日通过西昌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及市级相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财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进行多次讨论,结合反馈意见多次修订最终形成了《西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送审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经西昌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4日上报凉山州政府审核转报省政府批准。经省政府批准同意,2026年1月26日市政府印发《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共两部分。第一部分: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西昌市城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5元/平方米,五级土地4.5元/平方米,六级土地3元/平方米,七级土地1.5元/平方米,八级土地0.6元/平方米。第二部分:执行时间和有效期,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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