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来源:西昌市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发布日期:2025-03-12 10:07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

森林草原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管住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抓手,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在这个时段内,全市的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审批,对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尤其重要。

二、《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三、《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防火期内,丧葬用火以及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林区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需要等特殊情况野外用火。

四、《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由西昌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和管理。因西昌市北城、长安、海南、马道、新村等5个街道办有林区分布,为便于防火工作统一管理,5 个街道办事处防火期内野外用火也由西昌市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和管理。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黄色预警以下,包含黄色预警),因特殊情况需实施野外用火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准备。用火单位在用火所在地开设10至30米宽防火线;准备好足够装满水的水桶、灭火器、扑火工具和相应扑打设施设备;具备取水条件的,做好相关取水工作;预先制定规范有效的防灭火方案。

(二)申请。野外用火由在林区开展相关作业的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和扑火方案,填写《防火期野外林事用火申请表》《防火期野外丧葬用火申请表》《野外安全用火承诺书》。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用火单位或申请人野外用火申请后,进行施工必要性、用火必要性审查,如在国有林区内应经国有林场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同或委托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防火措施进行现场验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申请者发《防火期野外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原则在接到申请3日内完成(丧葬用火审批手续原则在接到申请1日内完成)。

(四)备案。审批同意的野外用火,由乡镇(街道)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报市林草局、市森防指办备案。

(五)监督。野外用火责任人为用火单位或申请人,安全监督员由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国有林场分别指派一名人员担任。用火完毕后,待余火彻底熄灭,确定无任何隐患后,现场人员方能撤离。用火责任人和安全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用火“五不用”规定(即没经批准不用火;没有开设10至30米宽以上防火线不用火;没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用火;没有准备好灭火设施设备不用火;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用火)。

(六)作业。野外用火单位或申请人需在作业前一天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野外用火时,乡镇(街道)派专员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并安排好足够的半专业扑火力量负责火场防御和险情处置。用火单位或申请人必须服从乡镇(街道)专员的现场技术指导,不得擅自用火及增加火点。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上(黄色预警以上,不包括黄色预警),原则上不允许在林区野外用火。重大项目、民生保障等确实无法避免,需在野外用火的,除按照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外,还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采取打围隔离等硬封闭防火措施,经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丧葬用火时间限定为每日6时至13时,其余时段禁止用火。

五、违反《禁火令》的处罚

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按照违规野外用火相关规定处理;因防范不力,造成火情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侦办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监督人员监管不力造成火情火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说明

本制度由西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西昌市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5年3月12日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