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关于《西昌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房地产事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4-03-01 09:09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实施西昌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市委、市人民政府拟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规范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补偿

(一)对个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对个人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方式和产权调换方式。(详见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二)对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房屋的征收。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三)对法人单位的征收补偿。

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给予附属设施补偿,物管补助,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家补助费和机器设备等迁装费,不给予征收奖。

(四)对单位公房住户拆迁安置。

参照《西昌市国有土地上公房住户搬迁安置方案》(西府发〔2019〕182号)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房屋产权性质、面积及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为准。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件的,须出具房屋、土地来源合法的相关凭据,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

一处房屋由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其产权权属仍为原共有人所有。

四、特殊情况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处理

(一)征收的房屋有抵押和产权纠纷等情况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无证建筑的处理:原则上不予补偿。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期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对其无证建筑按重置成本价的20-45%计算拆除奖励并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公司进行评估。对不配合工作未按期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无证建筑不予拆除奖励并依法强制拆除。

五、中介评估机构选定

由被征收人在具有备案等级贰级以上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如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规定及不动产权证

(一)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在本市范围内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被征收房屋具备产权证书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支付税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及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理。

(三)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最新政策办理。

七、不动产权证办理

征收人配合业主单位负责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八、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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