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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1/2020-01007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12-30
    • 发文字号

      西府发〔2020〕77号
    • 发布日期

      :2020-12-30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30 17:00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更正《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

    西府发〔2020〕77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与农用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内涵不符,现予以更正。

     将西府发〔2020〕52号文中第三条:“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同区片内涉及征收耕地、除林地外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倍进行补偿;征收林地及其他非耕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鱼塘、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按照同一区域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更正为:“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对象为集体农用地,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删除第六条“六、对国有林地、河道、湖泊、滩涂、水域及未利用地等土地不予补偿。”同时对附件《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表》部分内容进行更正。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docx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