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东河滨河东路北延线(北环线至胜利大桥)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索引号:

      009050041/2022-07099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2-15
    • 发文字号:

      无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2-15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东河滨河东路北延线(北环线至胜利大桥)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2-15 17:00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西昌东河滨河东路北延线(北环线至胜利大桥)工程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实施西昌东河滨河东路北延线(北环线至胜利大桥)工程项目,西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西昌东河滨河东路北延线(北环线至胜利大桥)工程项目就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

    实施西昌东河滨河东路北延线(北环线至胜利大桥)工程项目。

    二、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确定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南至胜利大桥,北至北环线,西至东河河堤,东至以道路红线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规划为准。

    四、征收时限

    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和房屋移交工作。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西昌东河滨河东路北延线(北环线至胜利大桥)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西府发〔2022〕19号)执行。

    六、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