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1/2022-01003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4-21
    • 发文字号

      西府发〔2022〕32号
    • 发布日期

      :2022-04-22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4-22 17:00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昌市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府发〔2022〕32号

    西昌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西昌市财政局、西昌市农业农村局、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各乡(镇)、街道办: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消费安全,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规范我市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昌市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协同配合,妥善做好我市超标稻谷收购处置相关工作,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确保全市粮食质量安全、贷款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西昌市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规范超标稻谷收购和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食品安全,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四川省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川粮发〔2018〕2号)和《凉山州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办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西昌市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超标稻谷,是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限量要求的稻谷。超标稻谷的判定依据:判定超标稻谷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依据主要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等标准。

    超标稻谷收购不纳入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二条 超标稻谷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规范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

    第三条 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作为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对全市超标稻谷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资金、舆情引导负总责。

    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协调超标稻谷收购处置细则的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超标稻谷处置费用和资金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超标稻谷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监测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稻谷收购、储存、处置环节风险监测。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稻谷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风险监测,调整污染地区作物种植结构,从源头上减少超标稻谷的产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履行食品、饲料的监管责任。

    第五条 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稻谷及产品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要督促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稻谷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稻谷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稻谷时,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购

    第八条 收购执行时间为国家规定的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

    第九条 超标稻谷收购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指定西昌市粮油收储库为我市超标稻谷定点收购企业,具体承担全市超标稻谷收购任务。

    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对收购超标稻谷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责,不得将收购的超标稻谷进行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 收购资金(含收购价款和30元/吨收购费用)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发放地方调控粮食收购贷款(省级)解决,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格为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要保证超标稻谷收购所需资金,并严格监管。

    第十二条 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稻谷由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共同组织验收,其中质量、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逐级抄送至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

    第十三条 收购的超标稻谷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收购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稻谷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出库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做好超标稻谷收购政策的引导和解释工作。收购企业在收购场所张贴质价公告,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超标稻谷。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售粮对象的稻谷来源进行登记和甄别,确保收购本地生产稻谷。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五条 超标稻谷实行分类处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按其用途规范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按国家规定用途单独处置。

    第十六条 超标稻谷处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属重金属超标的,可参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超标稻谷处置原则上应在收购结束后当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 参与超标稻谷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签订承诺书,承诺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稻谷,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按照质量追溯要求,建立专账、专表,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保证经处置后的上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P715-2016)和《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如违反规定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 超标稻谷收购处置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检验费等)由市财政局负责。费用从当地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县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二十条 超标稻谷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稻谷收购、储存、处置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管,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坚决杜绝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 建立驻库监管制度。超标稻谷在收购和处置期间,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向收购处置企业安排驻库监管员,对收购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凡未按规定收购、储存、处置以及发现虚报冒领、“转圈粮”、低收高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追回粮款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贷款,核减收购企业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其费用,将收购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收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及收购处置企业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工作列入全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凉山州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