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市城市配套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索引号

      :009050041/2023-07099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3-21
    • 发文字号

      无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3-21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市城市配套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3-21 17:25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西昌市城市配套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按照西昌城市规划总体要求,为实施西昌市城市配套有机更新项目,西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西昌市城市配套有机更新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 征收目的

    实施西昌市城市配套有机更新项目。

    二、 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一)东至大通门、南至滨河路、西至新市场、北至上西街的居民住户及相关法人单位(不含建工大厦、滨河路菜市场、新市场小区);

    (二)东至大通门城墙以西、南至上西街、西至第一牌坊、北至上顺城街的花卉市场。

    具体范围以西昌市城市配套更新项目规划范围为准。

    四、征收时限

    2023年5月25日前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和房屋土地移交工作。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西昌市城市配套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西府发〔2023〕5号)执行。

    六、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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