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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1/2025-04000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5-02-27发文字号
:西府办函〔2025〕4号发布日期
:2025-03-03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3-03 14:40
西府办函〔2025〕4号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昌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经西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西昌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7日
西昌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州政府和州农业农村局要求,全面推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西昌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为总体要求;以防范重大动物疫情,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本着“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形成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实现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全域覆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由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引进处理工艺技术先进、无害化处理能力强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无害化企业承担全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任务,保障全市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面覆盖,推进动物诊疗、兽医实验室等场所产生废弃动物病理组织规范化处理。
(二)运行机制。按照“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思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病死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企业结合自身收集体系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求,根据西昌市养殖分布情况及交通运输情况,合理划分固定的收集线路,配备足够数量的固定专用收集车辆和专业收集人员。具体流程为:
1.申报受理。养殖业主发生畜禽死亡情况时妥善存放畜禽尸体,已投保的向保险公司和乡(镇)、街道办兽医站人员报告,未投保的直接向乡(镇)、街道办兽医站人员报告;屠宰场检出的不合格及不可食用产品,由屠宰场负责妥善存放并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
2.现场查勘。保险公司负责养殖环节已投保病死畜禽的现场查勘、保险理赔工作,并向西昌市农业农村局通报勘察、理赔情况;乡(镇)、街道办兽医站人员负责未投保病死畜禽的现场查勘和确认工作;驻屠宰场官方兽医负责屠宰场检出的不合格及不可食用产品的现场查勘和确认工作。
3.收集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安排专用低温、密闭、杀菌、防渗漏车辆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第一时间运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严格落实封闭运行和无缝对接机制,定期向西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4.监督检查。西昌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收集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建立全市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从收集、转运、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5.保险理赔及财政补助。保险公司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单据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按无害化处理数量和标准,对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补助。
三、补助政策
(一)补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四川省财政厅农业厅《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17〕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21号)等规定。
(二)补贴范围。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等;打捞畜禽尸体及查处不合格畜禽产品。
(三)补贴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按无害化处理数量和标准,将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动物诊疗和兽医实验室等场所产生废弃动物病理组织无害化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四)补贴标准。
按照《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规定,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70-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7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的,每头补助30-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不超过30元。
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参照体重折算为病死猪体重对应的补助执行。牛:400元/头,其中100公斤(含)以下每头/200元;马:300元/头,其中100公斤(含)以下每头/150元;羊:100元/只;犬、猫、家禽、水产及其它小型动物(含:胎衣、死胎、哺乳期淘汰的死亡乳猪、查处的动物产品)、腐化动物、动物组织及产品根据养殖量、运距等因素和实际情况参照死猪体重执行补助标准。
(五)资金来源及补贴方式。养殖环节生猪(不包括因染疫强制扑杀的)的补贴,除上级财政补贴部分,其余由市财政承担;养殖环节其它病死畜禽的补贴由市财政承担。无害化处理补贴的申请、核实、拨付等工作严格按照财政补助的资金拨付程序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抓好统筹,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强化经费保障,将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和监管人员劳务费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明确工作职责。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无害化处理企业应按照原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执行操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检疫环节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财政局按时兑付无害化处理补助,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长效运营。生态环境局负责无害化收、储、转运点选址的风险评估和后期运营有关环境方面的监管。自然资源局提供无害化收、储、转运点的用地保障(鉴于目前西昌市建设用地紧缺,可由无害化处理企业租用适宜场所开展收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通和消费环节查验相关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行为。城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乡镇、街道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弃置在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无主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并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收集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储存病死畜禽等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强化执法办案。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宣传册、政府公告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企业和群众的法治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实施方案中涉及财政补贴资金若有调整,由西昌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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