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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1/2019-030061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19-04-24发文字号
:西府办发〔2019〕61号发布日期
:2019-04-24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4-24 17:00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昌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府办发〔2019〕61号
各乡镇、街道办,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西昌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西昌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从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特许经营活动等阶段进行审计监督。特殊项目,市审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局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周期和管理水平等情况,采取多种有效的跟踪审计方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跟踪审计的方式分为驻地跟踪审计、定期跟踪审计、阶段节点跟踪审计、专题跟踪审计调查等。
(一)驻地跟踪审计是在项目实施现场设立跟踪审计办公室,并派出专业人员常驻现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实时跟踪检查和监督。
(二)定期跟踪审计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次数和时间,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三)阶段节点跟踪审计是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有选择地对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与节点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四)阶段专题跟踪审计调查是对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某个共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跟踪审计调查。分为一般专题跟踪审计调查和阶段专题跟踪审计调查。
第五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市审计局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跟踪审计的协审工作。审计局应加强对协审中介机构和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跟踪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在项目实施全过程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单位可以在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审计局是我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协审中介机构在市审计局成立的审计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审计局负责。
第九条 市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当确定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中可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咨询服务、PPP项目投融资人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核),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在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可以提请市发改、财政、住建、建管、自然资源、交通、民政、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教体科等部门协助、配合审计工作,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提供该项目的相关报批、审核、检查等资料。市审计局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省、州、市公共投资重点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每年初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长由市审计局人员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进场后应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含电子数据)。
审计组在取证过程中可以利用全站仪、GPS、摄像机等技术装备。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制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审计成果。台账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根据需要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具体事项进展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可以采用跟踪审计意见书或跟踪审计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提出审计意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于重大事项,必要时由市审计局作移送处理或出具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参与驻地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定期(每月一次)对参建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资金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审计局出具书面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每年12月20日前,审计组向市审计局提交年度跟踪审计工作报告,此报告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跟踪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机关应及时撰写跟踪审计综合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必要时应将综合报告(征求意见稿)抄送公共投资项目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应对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市审计局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意见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竣工后,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资料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竣工结(决)算审计由市审计局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且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可以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依法选择。
第四章 跟踪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前期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预审意见、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二)环保及消防批准、设计图纸及设计图审核、评审后的项目控制价、施工许可等文件是否合法、齐全、有效。
(三)抽查项目前期各种文件编制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团队人员资质。重点对勘查、设计、控制价编制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并核算相关取费是否合规正确。
(四)对投资人的选择程序进行审查。
(五)对招标文件、合作协议、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六)审查项目公司成立情况、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七)审查设计方案情况。设计方案是否体现经济和质量的最优化原则。
(八)对前期可研报告编制、环评报告、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进行审核。
(九)其他需要跟踪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建设管理内控制度。
1. 资金安全性和管理制度有效性。审查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足额到位、资金筹集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到位资金是否能充分保障项目需求、资金拨付依据是否充分。
2.现场管理制度有效性。审查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工程造价等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执行情况,责任分工及执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管理责任分工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隐蔽验收、重大变更签证管控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是否存在因管理体系或制度不健全导致在现场管理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是否出现责任原因造成进度失控、造价失控或重大损失等问题。
(二)审计参建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其他单位履职履约情况。
1.建设单位(实施机构)履职情况。审查建设单位(实施机构)依据合同对其它相关参建单位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成果及设计变更的审核把关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对工程监理履职履约情况是否进行了持续监管,对因勘察设计缺陷、工程招标清单编制缺陷、监理人员履职履约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的重大损失或质量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弥补、纠正或追偿。
2.勘察设计单位履约情况。审查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和跟进服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作,是否存在超概算指标设计导致概算失控、设计质量不高导致大量变更签证、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等导致建设单位重大损失等问题。
3.监理单位履职履约情况。审查监理单位管理制度和职责履行情况,现场人员资质和配置情况,监理文件档案真实完整性。重点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监理规范和大纲要求,对工程隐蔽验收和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现场监督、合同管理、变更签证审核以及进度款支付等监理工作是否认真履职履约,是否存在聘用不具备监理资质人员、转包监理任务、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以及其它导致建设单位重大损失等问题。
4.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情况,现场人员资质和配置情况,施工机具设备保障情况等。重点检查是否按合同履行承诺,是否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完成施工任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认真执行建设单位和监理指令、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以及偷工减料、材料以次充好、虚报冒领等问题。
(三)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工程变更(含增量增项)等相关会议;对施工现场原始地貌进行复测、对地基验槽、基础超深等隐蔽工程的数据进行复核;审查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监督重点隐蔽工程施工及其验收;监督重大设计变更(含增量增项)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提前固化和掌握工程相关数据及资料,为工程结(决)算审计做好准备。
(四)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序,各项部署是否有利于工程建设进度,检查计划进度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项目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对于工期延误应查找原因、划分责任。
(五)检查交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
(六)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费用进行审计核实。
(七)审查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资金筹集计划是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是否按工程进度付款并及时取得正式发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投资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根据项目进展同步核算建设单位管理费,审查该费用是否有效控制。
(八)审查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审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九)其他需要跟踪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正确。根据各阶段的跟踪审计情况和其他相关建设资料,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市审计局的要求,配合市审计局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须对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特定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伪造或者毁弃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重大评估、决策和方案论证、采购、招标投标等会议,建设项目主要经济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签订,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重大隐蔽工程实施、重要材料、设备询价,项目实施机构、建设单位(项目公司)与相关单位的重要例会及其他对建设投资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事前及时通知市审计局参加,便于审计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市审计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发表审计意见,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审计机关实施的跟踪审计不能代替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免除应负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书面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执行,并及时向市审计局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执行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在执行期限后未按要求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涉嫌违纪违规的由市审计局作移送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当年未处理完毕的事项于当年12月底前将调查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局履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审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补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的项目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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