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1/2022-030046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2-11-07发文字号
:西府办发〔2022〕46号发布日期
:2022-11-07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07 11:00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府办发〔202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性
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承载了广大群众的乡愁情思,是研究植物、地理、水文、气候、生态、文化的活标本,具有极高的历史、人文与景观价值,属于珍贵的森林资源。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古树名木对于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打造国际生态田园历史文化名城”的高度,切实做好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西昌市林业和草原局、西昌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乡村、城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一)开展古树名木认定工作。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市古树名木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并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和省绿化委员会制定的古树名木认定规范,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信息,并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古树名木养护人。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并与其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明确日常养护权利和义务。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规范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无偿向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自然损害、人为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四、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性,普及古树名木鉴别知识,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要抓好对保护和破坏古树名木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主动扩大社会影响;要结合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毁坏古树名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使“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逐渐成为社会风尚。
五、严厉打击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坚决制止并多方位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擅自迁移、破坏树体和恶化古树名木生态环境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对故意毁损、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责任人要及时上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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