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1/2023-030023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3-06-30发文字号:
西府办发〔2023〕23号发布日期:
2023-07-03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03 08:30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昌市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府办发〔202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西昌市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西昌市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会理区域挂牌督办教训开展全州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凉府函〔2023〕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确保全市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各职能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汇聚矿产资源监管合力,督促指导矿业权人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推动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绿色、安全、规范、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要进一步提高对矿业秩序整治紧迫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主动履职担责,以发展的思路,改革的魄力,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深入彻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秩序。到2023年底,实现矿山监管进一步强化、违法行为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基层监管更加到位、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山建设更加绿色安全、矿业投资环境更加优质的格局。
(一)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务必提高矿山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监管职责,将矿山监管工作纳入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同检查,工作实行清单化管理、常态化推进、责任制落实,切实履行部门主管、属地监管,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主动与其他单位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落实,适时开展进度评估和跟踪督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矿业秩序整治行动为契机,聚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勘查开采等重点工作,强化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私挖乱采、以“地灾治理”“土地整治”“排危除险”“生态修复治理”等为名实施非法采矿、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越权审批矿业权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清理排查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坑探工程是否编制安全专篇的情况和尾矿库、排土场、洗选厂等建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形,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矿山进行清理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是严肃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强化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排污等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四是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理分工,严厉打击矿山违反林草、水土保持、交通、风景区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基层监管力度。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要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明察暗访,不定期进行动态巡查,让矿山企业始终绷紧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能违法这根弦。充分发挥乡镇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履行非法采矿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上报职责。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针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务必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正面回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四)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鼓励矿山企业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最大化利用剥离废石、尾矿,减少废石、弃土、尾矿排放,减小对生态空间的占用,积极组织矿山企业投入资金研发和申报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低品位矿石利用率,大幅提升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五)建设绿色、安全矿山。鼓励矿山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督促指导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形成闭环监管,坚决遏制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推动矿山企业有效提升安全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六)打造优质矿业投资环境。严格落实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指导矿山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进行融资,简化采矿权抵押备案流程,压缩审批办理时限。积极协调指导停产矿山完善审批手续,加快恢复生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化竞争方式推出一批要素保障资源,保障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三、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即日起—2023年6月下旬)。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乡镇、部门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深入排查问题和整改阶段(2023年6月下旬—2023年10月中旬)。各相关部门、乡镇要对全市矿业权开展一次拉网式的清理排查,并结合部门职能依法依规分类查处、整改,结合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建立健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三张清单,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一矿一策”《整改方案》,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建章立制和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0月中旬—2023年11月底)。坚持标本兼治,分类推进的原则,针对排查出的矿产资源管理中最突出、最普遍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上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集中形成一批具有可操作性、有效管用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某色妞牛,电话:13550421186,邮箱:361421658@qq.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监管职责,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市财政局抓好落实将矿业秩序整治行动中聘请地勘单位开展外业核查和测绘等相关费用纳入2023年财政中期调整预算,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教育。认真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依法管矿、依法治矿、依法办矿”,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通过召开会议,利用短信、新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此次专项工作纳入2023年度重点考核内容。市委目标绩效办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跟踪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浮于表面、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乡镇进行通报处理。
(四)严格分类施策。在矿业秩序整治过程中,要坚持稳妥审慎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细化分类整改措施。尤其在矿山企业安全有保障的条件下允许企业制定边生产边整改的方案措施,防止“一刀切”停止施工、停止物资供应、停产停工整改,要切实维护合法矿业权人权益,合理有序推进企业整改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西昌市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部门职责任务分工
附件
西昌市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部门职责任务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重点清理辖区内有无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不按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以及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检查采矿权人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缴存情况;有无欠缴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的情况;是否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限制性勘查开采区域;矿山开采区域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存在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后仍在采矿的行为;是否存在废弃矿井未规范封堵的情况。
2.西昌生态环境局重点清理矿山、洗选厂、排土场、尾矿库等是否存在未取得环保手续、未按照《国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防尘措施不到位、雨污分离措施不到位情况;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情况。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评审查等管理行为和不履行环保手续的矿山、洗选厂及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污染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已有勘查开采和加工企业的环保整治工作;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达不到环保基本条件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无法整改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市应急管理局重点清理排查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矿业权范围内是否存在高陡边坡安全隐患、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坑探工程是否编制安全专篇的情况;矿山企业是否编制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存在废弃矿井未规范封堵情况;尾矿库、排土场、洗选厂等建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形,负责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安全设施设计、运行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尾矿库、排土场生产安全事故。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矿山进行清理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市水利局重点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配合清理国家、省重大水利、水库建设项目是否在红线范围外私设采砂点及是否将项目产出的多余砂石矿对外销售或变相销售营利的情况。负责办理管理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在河道内非法采砂、采矿等行为。对未按规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完善河道管理许可手续、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对矿山企业随坡倾倒废石、弃渣影响沟谷和河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5.市林草局重点排查矿业权是否位于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各级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损毁国家保护林地和未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形。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林地使用许可、砍伐林木审批等进行管理,对违反林地草地使用、砍伐林木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工作。
6.市发改局负责核实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有关规定。核实矿业权范围是否涉及已建设或已立项纳入规划且国家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重大工程范围,机场、铁路等规划范围。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矿山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对境内矿产资源洗选企业进行清理整治。
7.市公安局重点清理矿山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负责办理相关监管部门移交的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和涉及黑恶势力的涉矿违法案件;负责及时向涉及查封、冻结矿业权的颁证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负责对日常刑侦、经侦等案件中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公安提示函,并跟踪落实办理处置情况。
8.市交通运输局重点清理国省市乡村道路建设和机场建设项目是否在红线范围外私设采砂点,是否将项目产出的多余砂石矿对外销售或变相销售营利的情况。
9.市纪委监委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日常违规违纪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监察建议书,并跟踪落实办理处置情况。
10.市检察机关负责对移送公安机关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负责对日常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检察建议书,并跟踪落实办理处置情况。
11.市法院负责对涉矿犯罪案件依法从快从严进行审判和执行;负责及时向涉及查封、冻结矿业权的颁证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负责对日常涉矿案件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司法建议书,并跟踪落实办理处置情况。
12.市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供应管理,负责制定用电保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措施,依法查处矿山、非法采砂点违法违规用电行为,并依据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切断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电力供应。
附件:




川公网安备 513401020000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