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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索引号
:009050041/2022-030030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2-06-21发文字号
:西府办发〔2022〕30号发布日期
:2024-12-17有效性
:失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17 15:24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
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府办发〔2022〕30号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推动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产业园区相关政策的申报、认定、兑现等管理工作,根据《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方案》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是根据入驻企业在西昌市的经济贡献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其实行一定比例的扶持。
第三条签订入驻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入驻期限不少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且不改变在西昌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有违反应立即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注册地在西昌市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及升规入统在本市,同时符合《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实施方案》中入驻条件的有关规定,与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签订入驻协议,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入驻企业。
第五条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之前已在西昌市辖区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存续的入驻企业。
(一)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入驻园区上年度项目地点在西昌市的经济贡献情况为存量,项目地点在西昌市外的不作存量计算。存量部分不享受政府扶持专项补贴政策,增量部分可享受该补贴政策;
(二)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直接办理迁移入驻园区的,以入驻园区上一年度西昌市的经济贡献为存量,存量部分不享受政府扶持专项补贴政策,增量部分可享受该补贴政策。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经企业如实申请、园区核准后,给予入驻企业办公场所房租、市级财政贡献和年度增量等扶持。
(一)办公场所房租扶持。
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比例年度房租扶持,房租以市国资公司标准收取,于次年1月31日前给予补贴(节假日顺延,以下同)。
表1:办公场所房租扶持标准表
|
完整会计年度营收目标任务 (以上含本数,以内不含本数) |
扶持期限(2022年-2024年)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0.5亿元---1亿元 |
100%奖补租金 |
25 |
|
1亿元---3亿元 |
100%奖补租金 |
50 |
|
3亿元---5亿元 |
100%奖补租金 |
75 |
|
5亿元以上 |
100%奖补租金 |
100 |
(二)市级财政贡献扶持。
入驻企业达到营收目标任务的,按以下比例给予扶持。
表2:市本级受益财政扶持标准表
|
完整会计年度营收目标任务 (以上含本数,以内不含本数) |
2022年-2024年 |
备注 |
|
0.5亿元---1亿元 |
75% |
按市本级受益财政(含企业通过委托代征组织的市本级受益财政) |
|
1亿元---3亿元 |
85% |
按市本级受益财政(含企业通过委托代征组织的市本级受益财政) |
|
3亿元---5亿元 |
90% |
按市本级受益财政(含企业通过委托代征组织的市本级受益财政) |
|
5亿元以上 |
100% |
按市本级受益财政(含企业通过委托代征组织的市本级受益财政) |
备注:中途签订入驻协议的,参照执行第一个会计年度协议。
(三)年度增量扶持。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视入驻企业完成营收情况,在次年1月31前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表3:首次达到相应营收扶持标准表
|
序号 |
入驻企业完成营收(亿/年) |
扶持金额(万元人民币) |
扶持周期 |
|
1 |
首次达到1亿/年 |
3 |
2022年-2024年 |
|
2 |
首次达到2亿/年 |
6 |
2022年-2024年 |
|
3 |
首次达到5亿/年 |
15 |
2022年-2024年 |
|
4 |
首次达到10亿/年 |
40 |
2022年-2024年 |
|
5 |
首次达到15亿/年 |
70 |
2022年-2024年 |
|
6 |
首次达到20亿/年 |
100 |
2022年-2024年 |
|
7 |
首次达到30亿/年 |
150 |
2022年-2024年 |
|
8 |
首次达到40亿/年 |
200 |
2022年-2024年 |
表4:保持相应营收扶持标准表
|
序号 |
入驻企业完成营收(亿/年) |
扶持金额(万元人民币) |
扶持周期 |
|
1 |
保持达到1亿/年 |
1 |
2022年-2024年 |
|
2 |
保持达到2亿/年 |
2 |
2022年-2024年 |
|
3 |
保持达到5亿/年 |
5 |
2022年-2024年 |
|
4 |
保持达到10亿/年 |
10 |
2022年-2024年 |
|
5 |
保持达到15亿/年 |
30 |
2022年-2024年 |
|
6 |
保持达到20亿/年 |
60 |
2022年-2024年 |
|
7 |
保持达到30亿/年 |
100 |
2022年-2024年 |
|
8 |
保持达到40亿/年 |
140 |
2022年-2024年 |
(四)组织劳务输出补贴。
为发挥园区平台载体作用,提高全州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对入驻企业组织凉山州内劳动力输出到州外务工,达到目标人数且稳岗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分别给予5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服务补贴,在次年1月31日前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表5:组织劳务输出补贴标准表
|
序号 |
组织劳务输出人数(人) |
补贴金额(万元人民币) |
补贴周期 |
|
1 |
组织劳务输出500人以上 |
5 |
2022年-2024年 |
|
2 |
组织劳务输出1000人以上 |
6 |
2022年-2024年 |
|
3 |
组织劳务输出1500人以上 |
7 |
2022年-2024年 |
|
4 |
组织劳务输出2000人以上 |
8 |
2022年-2024年 |
|
5 |
组织劳务输出3000人以上 |
10 |
2022年-2024年 |
备注:申报服务补贴所需材料根据产业园办公室要求提供。
(五)合并计算营收。
为加强入驻企业聚集,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控股、参股形式在西昌市注册2户及以上关联或上下游人力资源企业,且每户企业年营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能在本市入规(入规是指:纳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的,经报批市政府同意后,可对营收进行合并计算,作为该公司最终营收评判标准。企业控股、参股依据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实际控股、参股情况及关联关系。
第七条其他政策
(一)市政府给予政策稳定性保障,根据国家政策和园区发展情况,可适时修订本细则。
(二)与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入驻企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等的,其活动所涉违法收入不享受政府扶持专项补贴政策,对于已兑现的专项补贴应全额退还,同时降低该企业及关联企业本年度市级财政贡献扶持比例:违规营收达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降低10%的市级财政贡献扶持比例;违规营收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降低20%市级财政贡献扶持比例;违规营收达500万元以上的,降低50%市级财政贡献扶持比例。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安排,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专账管理。
第五章 专项补贴资金拨付
第九条申请材料
(一)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入驻企业需提供市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西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共西昌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办理流程
入驻企业向产业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市税务局对入驻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认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及兑现。
第十一条市本级受益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方式
(一)每年度1-10月份的专项补贴,于次月20日前按市本级受益财政扶持标准兑现,达到月度目标任务的按相应扶持比例给予补贴,未达月度目标任务的按最低扶持比例给予补贴;每年度11-12月份的专项补贴,根据公司是否达成年度营收目标任务来决定,达到年度营收目标任务的,在次年1月31日前给予补贴。未达到年度营收目标任务的,不给予补贴,并按实际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将享受的扶持资金退还。如果于10月份完成年度营收目标任务,11-12月份的专项补贴于次月20日前进行兑现。对超过相应标准的,追加至相应扶持位阶。
(二)每次所得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需扣留20%作为下次营收目标保证金,于下次营收目标完成时补发。
(三)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达到最低营收5000万元,按照政策给予扶持专项补贴;未达到最低营收5000万元的不给予扶持专项补贴。
(四)对已达到最低营收5000万元的入驻企业,因企业原因无法按月申报奖补资金的,可实行按季申报。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劳务的入驻企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原则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根据发票开具的税收分类名称、开票商品名称确定。
(一)对税收分类名称为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开票商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的,纳入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奖补范围。
(二)对税收分类名称为其他建筑服务,开票商品名称为:建筑服务*建筑劳务的,可纳入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奖补范围。
(三)对税收分类名称为工程服务,开票商品名称为: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等,不纳入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奖补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自签订《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入驻协议》起可享受本细则所载相关政策,退出产业园即不再享受。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府办〔2019〕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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