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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索引号
:009050041/2022-030029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2-06-16发文字号
:西府办发〔2022〕29号发布日期
:2024-12-17有效性
:失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17 15:24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昌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府办发〔2022〕29号
各乡(镇)、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要求,已研究细化《西昌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西昌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乡、镇(包含街道办所辖行政村)污水处理站及相关配套管网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包含街道办所辖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二章 监管体系
第四条 构建以市政府为领导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社区)为参与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
第五条 西昌市人民政府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领导主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西昌市农村污水治理规划,组织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市财政局筹措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组织市发改经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昌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承担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察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督促协调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社区)按职责开展日常巡查。
第七条 村级组织(社区)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参与主体,应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管网,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八条 农户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受益主体,须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 运维单位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服务主体。须制订运行维护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定期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编制西昌市镇政府所在地及社区污水治理规划,并指导镇政府所在地及社区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西昌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编制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各相关乡镇、街道办建设行政村(除镇政府所在地、社区以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等工作,确保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出水水质等指标满足相关要求。市发改经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昌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相关乡镇、街道办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工艺须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进行联网;农村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公开污水处理设施名称、运维单位等相关信息;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并设置警示牌。
第十二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业主方应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业主方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至相关乡镇、街道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昌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试,调试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业主方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并报西昌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应建立并落实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察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式投入运行后,运维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维护管理。按照运行规范要求,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重点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污泥无害化处理、配套管网及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一旦出现异常现象,及时进行处理。
运维单位应在农村污水设施所在地的醒目位置公示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相关信息,并公开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不得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相关乡镇、街道办以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发生故障须检修时应及时标记异常数据,向西昌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抄报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应联合运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建立防汛、防震、停电、出水水质异常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人员和设备,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处置应对,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机制。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的人工管理费用、智能平台建设管理费用、药剂费、运行电费、水质检测费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换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相关乡镇、街道办、市发改经信局等单位应结合镇村供水系统,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污水治理付费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经信局、市审计局、西昌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参与,邀请专家组结合污水处理站的规模、工艺、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西昌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成本参照标准,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应切实加强对运维单位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昌生态环境局应根据职责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和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违规处理污泥的行为。各乡镇、街道办及运维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住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查和日常巡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办法颁布后本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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