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暨建立奖惩制度的通告(已失效)索引号
:009050041/2019-070000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19-04-04发文字号
:无文号发布日期
:2024-12-17有效性
:已失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暨建立奖惩制度的通告(已失效)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17 15:24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暨建立奖惩制度的通告
鉴于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为保障猪肉食品安全、稳定生猪生产及确保市场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从即日起全市生猪养殖场(户)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并严格执行举报有奖,违法、犯罪受惩。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内容
(一)禁止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
(二)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户)严禁违法处置餐厨废弃物,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严禁向养殖场(户)提供餐厨废弃物。
二、举报范围
违反餐厨废弃物处置相关规定的行为。重点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学校、机关食堂、餐馆和酒店等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的养殖场(户)。
三、奖励制度
经相关部门查证核实举报内容属实,且举报内容属违法或犯罪的,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1000元—5000元奖励。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监管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四、处罚事项
(一)餐饮服务食品业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12号)进行安全操作,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12号)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置。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经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置。
(三)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置,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饲喂生猪的养殖场(户)应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饲养生猪,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置。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非洲猪瘟疫情消除时止。
备注:原西昌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1日公布的《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暨建立奖惩制度的通告》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作废。
举报电话:0834-3222519(西昌市农业农村局)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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