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1/2025-060003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5-12-26发文字号:
西府办规〔2025〕3号发布日期:
2026-01-04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1-04 16:59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府办规〔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9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十七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凉府办规〔2025〕4号)等一系列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聚焦扩大有效需求、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升级,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努力实现2025年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十四五”规划圆满收官、“十五五”规划良好开局,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一)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举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6%以上且2025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按其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单户最高1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聚焦优化土地开发供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大金融信贷支持、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群众住房居住环境等方面,研究制定《西昌市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的若干措施》。优化西昌市房票安置政策,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集体土地征收、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等安置工作中,安置对象选择以房票形式安置的,实施房票额外购房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三)发放专项惠民消费券。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结合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消费促进活动,同步组织发放线上和线下汽车、家电、家居、石油、商超、餐饮等领域消费券,充分挖掘消费潜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居民在国家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指定银行(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外的在昌银行获得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且实际用于市内消费的,可参照国家政策标准享受贴息支持。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
1.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
2.为鼓励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培育二手车出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其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二手车出口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六)实施地方法人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奖补。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三农”主体取得积极成效的,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效果评估结果,按其再贷款使用额度给予2‰左右的分档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实施银行机构养老再贷款奖补。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银行机构运用中国人民银行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发放的养老产业贷款,省级财政按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州级财政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按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额外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实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我市非金融企业(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新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的,省级财政按40万元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首次发行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80万元。州级财政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科局)
(九)实施科技创新债券担保分险支持补贴。
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鼓励我市担保(增信)机构提供国家政策工具配套担保(增信)服务,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为我市非金融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分担风险且费率低于1%的担保(增信)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将担保(增信)机构的费率补足至不超过1%,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州级财政按照省级补助额度的10%额外给予担保(增信)机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科局)
(十)实施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租金减免优惠。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市场环境适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租金减免优惠、装修期免租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一)实施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10%,省级财政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500万元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备、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州级重点工业项目,达到2000万元(含)—3000万元,州级财政给予最高40万元的激励;3000万元(含)—4000万元,州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激励;4000万元(含)—5000万元,州级财政给予最高60万元的激励;5000万元(含)以上,州级财政给予最高80万元的激励;获得州级财政激励的项目,市级财政按州级激励资金配套50%进行激励。(责任单位:市经科局,市财政局)
(十二)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1.激励企业“增产提效”。对2025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下,且2025年1至12月和2026年1至3月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同时增长10%—20%、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激励。
2.激励企业“扭负为正”。对2025年1至9月负增长,2025年内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实施激励。对年生产规模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1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30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1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20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10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激励。
3.激励企业“起死回生”。对现阶段已实质性停产,政策期内(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复工复产且月均(以政策期6个月为基准)生产规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激励。
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政策同一企业符合多项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经科局,市财政局)
(十三)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10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0.01亿元(含)至0.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的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10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0.1亿元(含)至0.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10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0.5亿元(含)至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30%、3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1亿元(含)—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在州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额外给予5万元、1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30%、3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5亿元(含)—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在州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额外给予10万元、2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30%、3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10亿元(含)—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在州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额外给予20万元、3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30%、3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20亿元至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额外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30%、3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额外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同时,将激励金的10%部分作为统计人员工作补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四)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1.批发企业(个体):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1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达到0.5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含)—100亿元的批发企业(个体),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激励。
2.商贸零售企业(个体):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1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0.2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商贸零售企业(个体),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激励。
3.餐饮企业(个体):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8%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0.1亿元(含)—0.2亿元、0.2亿元(含)—0.3亿元、0.3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含)—1亿元的餐饮企业(个体),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培育新业态消费市场主体。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网络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2025年网络销售额分别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等新业态消费市场主体,分别给予单户最高2万元、5万元、1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
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的养殖场(户),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家畜(禽)稳产提质激励。
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库大型养殖场出栏符合条件的,且生猪、肉牛、肉羊同比新增出栏的,按照新增出栏数每头奖励100元、200元、80元,单个养殖主体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培育年养殖量达到生猪2000头以上、牛350头以上、羊400只以上、禽5万只以上的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规模养殖场(户)、养殖企业等养殖经营主体给予每个场(户)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八)实施畜禽圈舍建设激励。
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昌市范围内新建猪场,每个猪场存栏500头以上的,按不超过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猪场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升级改造商品猪场,对存栏500头以上的,按不超过改造养殖场基础设施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猪场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九)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
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或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并首次达到规模的服务业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对销售额(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激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二十)实施“转企升规”激励。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对规模以下和新建投产入规入统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统在州级奖励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3万元奖励。对月度“小升规”首次入统的服务业、商贸业企业,给予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激励,当年营业收入每超入统标准50%则增加1万元的激励,激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年度“小升规”首次入统的服务业、商贸业企业,给予每户不超过4万元的激励。对“小升规”首次入统的个体户,给予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科局、市商务外事局)
政策说明:新出台政策与省州市已出台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附件:




川公网安备 513401020000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