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1/2025-06000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7-25
    • 发文字号:

      西府办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

      2025-07-30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7-30 09:58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府办规〔2025〕1号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州、市各级经济工作会议和两会精神,聚焦扩大有效需求、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3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凉府办规〔2025〕2号)和西昌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一)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

    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除省州补助外,由西昌市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发放专项惠民消费券

    1.发放“蜀里安逸·美好生活”消费券。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结合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消费促进活动,同步发放线上和线下餐饮、零售、川酒川茶等专项消费券,充分挖掘消费潜力,推动四川特色产业发展。

    2.发放“蜀里安逸·乐购西昌”消费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支持西昌市结合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消费促进活动,同步组织发放线上和线下汽车、家电、家居、商超、餐饮等领域专项消费券,充分挖掘消费潜力。所需资金除州级补助外,由西昌市负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

    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举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2024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按其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户最高10万元;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2024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按其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户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大型营业性演出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西昌举办现场核定观众超5000人的演唱会、音乐节等活动,按以下标准对举办单位一次性奖补: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1.5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900万元,奖补50万元;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3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1800万元,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高品质剧场演出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针对在西昌市举办的高品质剧场演出活动(含歌舞、话剧、戏剧、脱口秀等),对举办单位实施场次奖补政策。每成功举办一场演出,给予举办单位5000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引客入昌”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旅游组织单位实施差异化奖补:

    1.境外游客组团奖:单次组织10人以上中国境外游客来昌旅游,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2.交通专列包机奖:组织包机游客并入住西昌市酒店2晚(含)以上,按每人100元给予奖励;组织旅游专列游客并入住2晚(含)以上,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

    3.自驾团队奖:单次组织30辆以上(含30辆)自驾车辆团队来昌,且团队成员入住2晚(含)以上,每次给予2万元奖励。

    4.旅行社阶梯奖:对旅行社实施年度阶梯奖励政策,年度累计组织团队游客来昌超1000人且入住2晚(含)以上,奖励1万元;超10000人奖励3万元;超100000人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七)实施重大文旅促消费活动激励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昌市举办的国际性重大文旅消费促进活动(具有较高影响力,活动实施周期不少于5天,活动期间参与人数不低于10000人次),全国性重大文旅消费促进活动(具有广泛影响力,活动实施周期不少于3天,活动期间参与人数不低于5000人次),分别给予承办方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体育赛事促消费活动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昌市举办,由各级政府、体育部门或体育行业协会指导、主办、承办或认证,社会团体、企业等市场主体运营的竞技类、全民健身类体育赛事(不含财政全额拨款或公益慈善类赛事)。按以下类别及标准设置奖励,各类别可叠加奖励:

    1.办赛规模奖励。以个人参赛的赛事:参赛者500—999人,且州外人员达50%及以上,奖补3万元(人均30—60元);参赛者1000—2999人,且州外人员达50%及以上,奖补6万元(人均20—30元);参赛者达3000人及以上,且州外人员达50%及以上,奖补10万元。以团体队伍参赛的赛事(足球、篮球、排球、龙舟):参赛队伍不低于15支,州外队伍达10支及以上,奖补8万元;参赛队伍不低于20支,州外队伍15—29支,奖补20万元;参赛队伍不低于40支,州外队伍30支及以上,奖补30万元。同一赛事连续举办首年享受全额奖励,次年减半,为培育赛事,鼓励形成品牌,连续举办5年的,在第5年给予全额奖励。

    2.传播影响力奖励。包含“西昌”“赛事名称”等关键词的话题阅读量达5000万次(真实有效数据),奖补2万元;每增加5000万次(真实有效数据)追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登上全国热搜榜1次及以上,奖补2万元。如产生负面舆情取消该项奖励。 

    3.融合创新奖励。嵌入非遗展演、民俗市集达3项及以上,并开发赛事衍生商品且销售额达50万元及以上,按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

    (九)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所需资金除省州补助外,由西昌市负担(省级负担80%补助,州级负担6%补助,西昌市负担14%补助,市级资金需求约50万元)。为鼓励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培育二手车出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其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二手车出口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十)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

    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除省州补助外,由西昌市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从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贴息,提标部分贴息所需资金除省州补助外,由西昌市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二)实施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省级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投保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其中: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且保险费率不超过0.08%的企业,给予全额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6000万美元的企业,按6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三)实施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

    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项目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工业项目,达到2000万元(含)—30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的激励;3000万元(含)—4000万元,给予最高25万元的激励;4000万元(含)—5000万元,给予最高30万元的激励;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最高40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市经科局、市财政局〕

    (十四)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对2025年4月1日至 2025年9月30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含)以上,2025年政策期内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激励;年生产规模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2025年政策期内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激励;对年生产规模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2025年政策期内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激励。对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下,2025年政策期内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激励,2024年、2025年新升规入统企业按生产规模1亿元以下企业进行兑现。〔责任单位:市经科局、市财政局〕

    (十五)实施企业拓展市场激励

    1.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境外线下展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80%给予激励,单场展会最高10万元;参加境内线下展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70%给予激励,单场展会最高3万元;建立国际营销服务平台和网点的企业,按建设总费用的30%给予激励,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未产生展位费的参展企业,按照州内展会0.3万元/户(场次)、州外省内展会0.4万元/户(场次)、省外展会0.5万元/户(场次)的标准给予参展补贴。

    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西昌市重点规上限上服务业、商贸企业通过直营等方式跨区域发展,且对西昌经济拉动明显,市外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额首次突破0.3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首次突破0.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对连锁经营且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首次突破0.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

    3.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一产实现产销分离(注册地在西昌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销售额每户给予对应奖补。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的(含)、1亿元—2亿元(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奖补;每增加1亿元,给予60万元奖补;每户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600万元。二产实现主辅分离(注册地在西昌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销售额每户给予对应奖补。营业收入(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含)、1亿元—3亿元(含)、3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给予8万元、13万元、18万元、25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补。

    4.为鼓励发展农特产品出口业务,培育农特产品出口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农特产品出口的企业,按其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农特产品的出口销售额的0.1%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科局、市财政局〕

    (十六)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规模增长激励

    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100%以上且2024年生产规模0.01亿元(含)至0.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的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100%以上且2024年生产规模0.1亿元(含)至0.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5%—50%、50%以上且2024年生产规模0.5亿元(含)至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5%—50%、50%以上且2024年生产规模2 亿元(含)至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且2024年生产规模5亿元(含)至10亿元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且2024年生产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35万元的激励;并将激励金10%部分作为统计人员工作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10%以上,且2024年经营规模达到0.5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含)—100亿元的批发企业(个体),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激励;同比增长15%以上,且2024年经营规模0.2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商贸零售企业(个体),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激励;同比增长15%以上,且2024年经营规模0.1亿元(含)—0.2亿元、0.2亿元(含)—0.3亿元、0.3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含)—1亿元的餐饮企业(个体),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八)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

    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2000万元(含)—50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激励,5000万元(含)—1亿元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十九)实施企业创新发展激励

    1.鼓励西昌市内经营管理规范的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并设立批发业或零售业贸易主体企业,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市场改造后能通过该贸易主体企业实现统一收银、统一经销(覆盖范围达到经营户数量一定比例的,其中批发业不低于20%、零售业不低于50%),且批发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该贸易主体企业一次性奖励:批发业按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零售业按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市内建成服务外包、中小企业融资、专业化人才培养、家政、商贸、物流、电商、二手车、“互联网+社区”“互联网+资源循环”等平台并入统的,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新出台政策与省州市已出台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附件: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