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1/2025-05000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3-12
    • 发文字号

      西府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

      :2025-03-12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3-12 09:52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府规〔2025〕1号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促进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野外用火指丧葬用火以及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林区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需要等特殊情况野外用火。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由西昌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和管理。因西昌市北城、长安、海南、马道、新村等5个街道办有林区分布,为便于防火工作统一管理,5个街道办事处防火期内野外用火也由西昌市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黄色预警以下,包含黄色预警),因特殊情况需实施野外用火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准备。用火单位在用火所在地开设10至30米宽防火线;准备好足够装满水的水桶、灭火器、扑火工具和相应扑打设施设备;具备取水条件的,做好相关取水工作;预先制定规范有效的防灭火方案。

    (二)申请。野外用火由在林区开展相关作业的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和扑火方案,填写《防火期野外林事用火申请表》《防火期野外丧葬用火申请表》《野外安全用火承诺书》。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用火单位或申请人野外用火申请后,进行施工必要性、用火必要性审查,如在国有林区内应经国有林场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同或委托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防火措施进行现场验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申请者发《防火期野外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原则在接到申请3日内完成(丧葬用火审批手续原则在接到申请1日内完成)。

    (四)备案。审批同意的野外用火,由乡镇(街道)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报市林草局、市森防指办备案。

    (五)监督。野外用火责任人为用火单位或申请人,安全监督员由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国有林场分别指派一名人员担任。用火完毕后,待余火彻底熄灭,确定无任何隐患后,现场人员方能撤离。用火责任人和安全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用火“五不用”规定(即没经批准不用火;没有开设10至30米宽以上防火线不用火;没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用火;没有准备好灭火设施设备不用火;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用火)。

    (六)作业。野外用火单位或申请人需在作业前一天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野外用火时,乡镇(街道)派专员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并安排好足够的半专业扑火力量负责火场防御和险情处置。用火单位或申请人必须服从乡镇(街道)专员的现场技术指导,不得擅自用火及增加火点。

    (七)处罚。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按照违规野外用火相关规定处理;因防范不力,造成火情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侦办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监督人员监管不力造成火情火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上(黄色预警以上,不包括黄色预警),原则上不允许在林区野外用火。重大项目、民生保障等确实无法避免,需在野外用火的,除按照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外,还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采取打围隔离等硬封闭防火措施,经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丧葬用火时间限定为每日6时至13时,其余时段禁止用火。

    第六条 本制度由西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防火期野外丧葬用火申请表

            2.防火期野外林事用火申请表

            3.防火期野外用火许可证


    附件1

    防火期野外丧葬用火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用火地点


    小地名


    用火种类


    用火面积


    用火时间


    准备工作情况

    防火线开设¨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扑火准备¨

    承诺书¨

    村委会(社区)

    实地勘测人员意见

    落实的现场负责人:电话:

    村委会(社区)

    意见

    (盖章)

    落实的现场负责人:电话: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盖章)

    落实的现场负责人:电话:

    附件2

    防火期野外林事用火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请用火地点


    小地名


    用火种类


    用火面积


    用火四至界限、坐标

    东至:经纬度:
    南至:经纬度

    西至:经纬度
    北至:经纬度

    用火目的


    用火时间


    准备工作情况

    防火线开设¨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扑火准备¨

    承诺书¨

    项目主管部门

    必要性审查意见

    (盖章)

    落实的现场负责人:电话:

    国有林场

    审核意见(如有)

    (盖章)

    落实的现场负责人:电话: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盖章)

    落实的现场负责人:电话:


        附件3

    西昌市防火期野外用火许可证(存根)

    准烧证第        

        姓名:                     住址:

        用火地点:                 

        用火类别:                 面积:

        现场负责人:

        用火起止时间:

        联系电话:

        户主签字:发证单位盖章

                 年      

                          …………………………………………………………………

    西昌市防火期野外用火许可证

    准烧证第        

        姓名:                     住址:

        用火地点:                 

        用火类别:                 面积:

        现场负责人:

        用火起止时间:

        联系电话:

        户主签字:发证单位盖章

                  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