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邛海流域禁止畜禽放养的通告
    • 索引号:

      009050041/2023-05000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7-07
    • 发文字号:

      西府规〔2023〕5号
    • 发布日期:

      2023-07-07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邛海流域禁止畜禽放养的通告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07 10:10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邛海流域禁止畜禽放养的通告

    西府规〔2023〕5号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理念,进一步保护邛海流域水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从根本上遏制牲畜放牧、家禽放养对邛海周边水域所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在邛海流域实行禁止畜禽放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邛海流域禁止畜禽放养区域: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邛海及邛海法定水位线(海拔1510.50米)外推200米的沿岸地带)、西昌市邛海-螺髻山风景名胜区均为禁止畜禽放养区域,禁止放养一切生产性家畜、家禽。

    二、邛海流域畜禽养殖要求:禁止在邛海流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流域内的家庭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沼气池、发酵池、小型湿地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三、处罚规定:在禁止畜禽放养区域进行畜禽放养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附件: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