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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1/2023-060001主题分类:
其他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3-06-09发文字号:
西府办规〔2023〕1号发布日期:
2023-06-09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09 17:30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昌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西府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西昌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西昌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川办规〔2022〕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凉府办发〔2022〕37号),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建筑强企”行动
培育发展骨干企业,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西昌市建筑业10强企业”;引导成长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型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项目专业分包,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针对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在千万元及以上的在库企业,根据其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排名,由市政府命名为“西昌市建筑业10佳成长型企业”;支持企业晋升资质。对新晋升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在获得上级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下同),由市政府给予5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50 亿元、30亿元、10 亿元、5 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金奖补;对当年新增入统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激励奖金1万元;对在库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产值及同比增长率,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激励奖金,产值0.1亿元(含本数)至0.5亿元,同比增长100%及以上,给予激励奖金2万元;产值0.5亿元(含本数)至2亿元,同比增长40%及以上,给予激励奖金5万元;产值2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同比增长40%及以上,给予激励奖金10万元;产值5亿元(含本数)至10亿元,同比增长20%及以上,给予激励奖金20万元; 产值10亿元(含本数)至20亿元,同比增长20%及以上,给予激励奖金30万元;产值20亿元(含本数)以上,同比增长20%及以上,给予激励奖金50万元;并将奖金10%部分作为统计人员工作补助。同时,将企业获奖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表扬,并用于企业信用评价加分。设立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的相关奖励,首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奖励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加快西昌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由市政府给予25万元的资金奖补;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由市政府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资金奖补;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补;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 技术的项目带头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并将实施全过程咨询的项目列入重点服务对象;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对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优质工程奖项的,由市政府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优质工程费奖励。
三、 鼓励企业战略合作
鼓励企业联合央企、国内大型建筑业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大中型项目。支持本地优秀建筑企业与央企、国企开展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合作,推进落实在凉中标项目的央企、国企将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分包给在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中信用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提升技术管理水平。
四、 培育壮大人才队伍
搭建建筑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打造西昌建筑劳务品牌,给予企业信用激励。广泛开展技能竞赛,获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由市政府对获得以上奖励的个人给予激励奖金1万元,对获奖个人所在单位给予激励奖金5万元。
五、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安机关及相关协作部门协助处理采取相应工作措施,敦促相关人员及时到案配合调查,确保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六、 深化资质审批改革
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查、电子证书,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压减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完善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等备案信息,企业承揽分包工程业绩可作为其资质升级业绩。
七、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推行“差异化”担保手段,支持诚信企业发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新开工项目以合同额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存续在建项目以建设单位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额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
八、 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对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造等领域研发和应用。
九、 促进外向经济发展
加强与省内外重点市(州)交流和战略合作,专题举办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推动西昌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立州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搭建西昌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企业用工、金融服务、法律咨询等信息。对州外、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优质工程评选、信用评价等方面应予认可。对每年度在州外、省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 0.3 亿元、1 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出凉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 2 万元、3万元、5 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十、 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加强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挂包帮机制,住建、交通、水利、建管、房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家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建立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长贡献、应急抢险、社会捐助等建筑业企业行为通报表扬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应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各环节业务,对非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相应合同,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业绩信息。
十一、积极引入优质企业
支持市外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西昌注册,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企业分别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50万元,并依法依规给予一定的信用综合评价培育期和政策支持。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完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加强信用评价结果与建筑市场应用相结合,对信用评价好的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保证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予以相应鼓励。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全面引入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新建涉及民生工程的社会投资项目中,鼓励引入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择优质施工企业。
本措施自2023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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