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1/2023-05000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5-31
    • 发文字号:

      西府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2023-06-01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01 09:10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西府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的过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

    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过渡的计发标准、方式,确保安置过渡相关费用计发工作的公平、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实物安置的过渡,是指在安置房回迁之前,由拆迁人对享有住房实物安置的拆迁户给予过渡费、租房补助、装修期间过渡补助等费用。

    第三条 拆迁户应先确定货币化安置和房票购房安置的人份面积,再选择实物安置户型。户型组合应符合《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实行部分安置房提前回迁的,应以拆迁户内村民安置人员的安置份额面积开始选房回迁。家庭增购、补足的份额面积不得提前回迁。

    第四条 实行住房实物安置的,应根据统建安置、合建安置、自建安置等不同的安置方式,结合拆迁户内住房实物安置的人份数计发过渡费、租房补助和装修期间过渡补助。

    第五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及房票购房安置的,以及家庭增购、补足的份额面积和此前已享受拆迁住房安置及过渡的人员,不享受过渡费、租房补助和装修期间过渡补助。

    第六条 过渡对象。

    (一)符合《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且按住房实物安置的人员。

    (二)原户籍属性为拆迁区外的农村居民,因婚姻关系迁入且未享受拆迁过渡及原籍宅基地份额的配偶。

    (三)超过《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安置时点且户籍上户在拆迁户内的新生育人员。

    第七条 过渡费。

    (一)过渡期。

    1.统建安置、合建安置的过渡期,自各项目规定的移交被拆除房屋当月起至安置房回迁交房的当月止。

    2.拆迁户未按期移交拆迁房屋的,过渡费以实际移交拆迁房屋的当月起算;未按期选房回迁的,过渡期以安置房统一交付时点的当月止。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三)情形的配偶或新生育人员从迁入或出生当月起算。

    4.死亡人员的过渡期至死亡的当月止。

    (二)过渡费标准。过渡费计发标准为300/人份·月,

    并依标准调整。

    1.实行统建、合建住房实物安置,过渡期超过一年的,从第13个月开始,按600元/ 人份·月的标准计发过渡费。

    2.实行自建安置的,以拆迁户内的住房实物安置人份数,300/ 人份·月的过渡费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过渡费。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三)情形的,按300/人份·月的标准计发过渡费。

    (三)过渡费计发。

    1.过渡期内应结合安置房拟回迁的时间,以拆迁户内的住房实物安置人份数和过渡费标准,以月为计发单位,按期计发过渡费。

        2.新增人员由拆迁户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3.各片区项目办公室在组织当期过渡费计发工作前应进行死亡人员清理统计。

    第八条 租房补助。在城市拆迁区实行住房实物安置的,按住房安置人份数一次性计发3600元/人份的租房补助;在农村拆迁区实行住房实物安置的,按住房安置人份数一次性计发1800元/人份的租房补助。

    第九条 装修期间过渡补助。实行统建安置、合建安置回迁的,按住房实物回迁的份额面积和600元/人份·月的标准给予装修期间过渡补助。以清水房交付的,计发4个月;以简装房交付的,计发1个月。

    第十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和房票购房安置的拆迁项目,以项目首期实施货币化安置和房票购房安置时点的当月为首期结算月,并按以下方式结算过渡费:

    (一)对在首期结算月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和房票购房安置的人员,其在首期结算月之前已发放月份的过渡费不再扣回,未发放月份的过渡费应予补发。但对超过首期结算月多发月份的过渡费应予扣回。

    (二)对超过首期结算月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和房票购房安置的人员,应按首期结算月扣回多发月份的过渡费。

    第十一条 实行部分安置房提前回迁的拆迁项目,以项目确定的回迁时点的当月为回迁结算月,并按以下方式结算并计发后期的过渡费:

    (一)回迁之前的过渡费按原政策计发至回迁结算月,未发放月份的过渡费应予补发。但对超过回迁结算月多发月份的过渡费应予扣回。

    (二)回迁之后的过渡费=回迁前的计发额×回迁后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直至实物安置房全部回迁当月止。其中:

    1.回迁前的计发额:为拆迁安置户在回迁结算月前一月,其家庭内享受过渡的人数及过渡费标准计算出的每月过渡费计发金额。

    2.回迁后的计发比例=(回迁前享受过渡的安置份额面积-提前回迁享受过渡的安置份额面积)÷回迁前享受过渡的安置份额面积。

    享受过渡的住房安置份额面积,即符合《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安置份额面积。

    第十二条各期的过渡费和租房补助、装修期间过渡补助,由包户责任单位填报《西昌市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安置过渡人员资金审定表》,经政策法规组审核后交由市国资公司按期计发到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施行且在过渡期内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