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办法》《西昌市促进演艺事业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 《西昌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的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1/2022-030016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2-04-20发文字号:
西府办发〔2022〕16号发布日期:
2022-04-21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办法》《西昌市促进演艺事业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 《西昌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4-21 08:30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昌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办法》《西昌市促进演艺事业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 《西昌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西府办发〔2022〕16号
各乡(镇)、街道办、市级各部门:
为做好非国有博物馆、民办美术馆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快速发展相关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完善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昌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办法》《西昌市促进演艺事业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西昌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西昌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化艺术事业,促进民办美术馆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国际生态田园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美术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收藏、展览、研究美术作品为目的,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以西昌市财政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方式安排。民办美术馆以自愿为原则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美术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照政策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章 扶持条件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民办美术馆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第五条 有固定的办馆场所,展厅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并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美术藏品;办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每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除基本陈列展外,每年举办临时展览不少于4个,每个展览展出作品不少于60件。
第六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七条 建立补助机制,以奖补形式支持民办美术馆建设和发展。
(一)建馆补助。举办人租赁场所改造建馆的,按专业机构审定的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
举办人利用自有物业设馆的,按专业机构审定的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10%给予补助。
举办人需征用土地新建场馆的,按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给予专项建馆补助。
(二)首次布展补助。民营美术馆在首次布展时进行装饰装修、设置展柜展墙及灯光音响等,按布展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运行补助。对常年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每年根据基础条件、免费开放天数、办展个数、展品数量、参观人数、学术活动、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级,对评上一、二、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四)其他补助。鼓励民办美术馆举办大型学术活动、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出版重要学术专著、组织有影响力的交流展览,市文化行政部门积极协助民办美术馆向有关部门争取各级各类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一)民办美术馆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据本条例签订协议,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会审与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核拨奖补资金。
(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按程序核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 场馆扶持
第九条 西昌市政府利用国家、集体所有场所,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举办人提供场馆,鼓励举办人设立民办美术馆。在市政府提供的场所内设馆,并已享受租金减免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前述租馆补助,但仍可申请首次布展补助、运行补助及其他补助。优先提供场馆扶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一)历史文化古城、古镇、古村范围内的指定场所;
(二)高新区建设范围内的指定场所;
(三)邛泸景区内适宜设馆的指定场所;
(四)其他闲置国有资产适宜设馆的指定场所。
第五章 其他扶持
第十条 国有美术馆每年至少1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美术馆,在藏品咨询鉴定、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文创研发等技术方面给予无偿帮扶。
第十一条 鼓励民办美术馆集群发展。支持国有美术馆与民办美术馆联合举办专题展览、讲座培训、学术交流、课题研讨及其他文化艺术教育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美术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知识。
第十三条 民办美术馆应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变更登记等方面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第十四条 民办美术馆不得将受扶持的馆舍、资金用于美术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扶持场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挪作他用或违规使用,将视情节督促整改,直至收回扶持的馆舍、资金。
第十五条 民办美术馆的展陈内容需向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民办美术馆的业务开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民办美术馆运行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民办美术馆申请扶持补助的,设馆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其法人代表应及时向市文化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因违约、违法或以下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勒令退出美术馆行业,同时收回扶持馆舍:
(一)将受扶持的馆舍、资金用于美术馆事业以外的;
(二)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不按照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求和行业规定开展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西昌市促进演艺事业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演艺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快建设国际生态田园历史文化名城,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是指经文化、工商等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在本市举办规范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剧场经营单位等市场主体。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创建团体。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各类文化人才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戏曲表演、非遗传承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支持队伍建设
(一)将国有及民营企业文艺表演人才纳入全市文化人才管理体系,举办演艺人员培训,选送优秀演艺人才参加研修,组织专业文艺工作者为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
(二)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畅通国有及民营企业艺术专业人才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在职称评审上与国有文化艺术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改善场馆条件
(一)建馆补助。鼓励兴建文艺演出场馆,对于场馆容量达到150座、当年规范演出达到30场的演艺场馆,按照建馆方式分别给予以下资金补助:
举办人租用场所改造设馆的,按专业机构审定的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
举办人利用自有物业设馆的,按专业机构审定的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10%给予补助;
举办人需征用土地新建大型演艺基地的,按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给予专项建馆补助。
(二)场馆提供。鼓励各类公共文化场馆免费或低价为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市政府利用历史文化古城、高新区、邛泸景区及其他闲置国有资产适宜设馆的指定场所,积极向符合条件的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演出场馆,并给予租金减免。在市政府提供的场所内设馆,并已享受租金减免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前述租馆补助。
第六条 奖励原创作品。全市每两年开展一次原创文艺剧(节)目汇演,组织专家根据作品规模、艺术水准、社会效应等指标评选一批优秀原创剧(节)目,每次评选优秀大型原创剧目不超过10个,评选优秀小型原创节目不超过50个。对评选出的优秀原创作品按其创作经费的20%给予奖励,每个优秀大型原创剧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优秀小型原创节目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补助文艺演出。搭建展演平台,支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剧场经营单位等市场主体线上线下积极开展各类演出。全市每年评选认定一批精品文艺演出并给予资金补助,对于在本市组织的、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具有一定规模水准和影响力的规范性文艺演出,根据市场主体演出规模和水准进行综合评级,被评定为一、二、三级的精品演出分别给予每场3万、2万、1万元补助,每个市场主体每年补助场次不超过50场。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演出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第八条 鼓励外出交流。支持文艺表演团体外出参与文化展演和评比,由我市推荐参加国内外知名艺术节庆、重要展演交流的,按创演经费的50%给予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由我市推荐参加国家级重大赛事获一、二、三等奖的,每次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州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千元。
第九条 表彰优秀团体。对在本市设立的规范管理、常态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每两年根据文艺人才、作品、演出等指标,评选和表彰一批“西昌市优秀文艺表演团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推荐参加评选。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各级各类优秀团队、艺术人才、活动品牌的评选,选送优秀作品参加展演比赛,组织申报各类奖补扶持项目、艺术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文化演艺的宣传报道,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先进团体、推介精品演出、传播优秀作品,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形成有利于演艺市场繁荣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规范申报程序。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剧场经营单位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签订协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资金评审与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核拨奖补资金;评审结果经媒体公示后,按程序核拨各类奖补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剧场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自我管理,自觉接受文化、工商等部门监督,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有违法、违约或以下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回扶持场馆,勒令退出演艺行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将资金用于演艺以外的;
(二)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不按文化行政部门要求和行业规定开展工作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西昌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藏品)、标本、资料等资产,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西昌市财政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方式安排。非国有博物馆以自愿为原则向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 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政策在税收、水、电及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五条 有固定的办馆场所,展厅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不应少于500件(套);办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每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第六条 举办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补助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补助机制,以奖补形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和发展。
(一)新建馆设补助。由举办人筹资建馆(征地独立新建馆设的按我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按专业机构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由举办人自行租赁场所建馆的,按专业机构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创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支持民间博物馆或博物馆群落创建国家级博物馆。以创建国家一级博物馆为目标的,单馆最高可补助100万元,签约时补助50%,博物馆群落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三)其它补助。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积极协助非国有博物馆争取各级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申请补贴应当向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昌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参观人数统计材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
(四) 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五)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详见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一)非国有博物馆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进行现场会审与绩效评价,奖补资金根据评审结果核拨。
第四章 场馆扶持
第十条 西昌市政府利用国家、集体所有场所,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举办人提供场馆,鼓励举办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在市政府提供的场所内设馆,并已享受租金减免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前述租馆补助。
优先提供场馆扶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一)历史文化古城、古镇、古村范围内的指定场所;
(二)高新区建设范围内的指定场所;
(三)邛泸景区内适宜设馆的指定场所;
(四)其他闲置国有资产适宜设馆的指定场所。
第五章 其他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由非国有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寄展藏品所有权不变。
第十二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每年至少1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国有博物馆,在藏品咨询鉴定、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文创研发等技术方面给予无偿帮扶。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其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照西昌市居民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集群发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联合举办专题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变更登记等方面严格遵守《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第十六条 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开展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受扶持的馆舍、资金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并视违规情节作督促整改,直至收回扶持的馆舍。
第十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展陈设计方案需向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扶持补助的,设馆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其法人代表应及时向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有以下重大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勒令退出博物馆行业,同时收回受扶持的馆舍:
(一)从事走私文物,收藏和展出地下出土珍贵文物的;
(二)将受扶持的馆舍、资金用于博物馆事业以外的;
(三)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不按照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求和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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