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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荣誉市民”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1/2021-030027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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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1-08-24发文字号:
西府办发〔2021〕27号发布日期:
2021-08-24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荣誉市民”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8-24 17:00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昌市荣誉市民”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府办发〔2021〕27号
各乡(镇)、街道办、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昌市荣誉市民”授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西昌市荣誉市民”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扬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西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市外人士“西昌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内非本市公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荣誉市民授予的牵头协调工作。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负责荣誉市民授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相关部门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对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六条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向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推荐。
第七条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收到推荐材料后,应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授予荣誉市民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市外人士颁发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九条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可由举办单位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十条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荣誉市民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荣誉市民推荐单位提出撤销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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