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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时间:2022-10-2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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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和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14〕29号

交通运输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重点改革事项安排的通知》(川府发〔2014〕16号)精神,清理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及2014年省政府重点改革范围。为贯彻省委决定和省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收费项目最少”的工作目标,我们在去年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可收可不收的收费坚决不收的原则和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的要求,取消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营运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合并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性质相同、收费范围相容的项目应予以合并的原则,将教育部门收取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 分别合并到国家教育“考试考务费”和“住宿费”项目中收取;对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大型医疗设备CT检测费”合并到国家“卫生监测费”项目中收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的经费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工作经费应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保障,不得因取消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四、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