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13〕36号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住建厅、省广电局、省农业厅、省人防办,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我们对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今年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2013年8月12日
附件:
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安部门 1.戒毒治疗费
发展改革委 2.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
人社部门 3.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由易地安置委托方向 接受方支付管理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职称计算机考试费
5.其他全国和全省统一专项考试费
6.技工学校学费(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范围)
文化部门 7.文物鉴定费
建设部门 8.工程概预算资格认证审查费
9.房屋鉴证费
广播电视部门 10.音像资料馆资料使用费
农业部门 1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
人防部门 12.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由使用者向所有者支付费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3.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人防工程拆除者直接赔偿给所有者,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