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领导简介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联系方式
宋 斌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负总责。
刘川梅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土地储备、国有土地矿权招拍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管理、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宣传、工作动态报道、目标考核、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机关内部管理、机关后勤保障、工会、财务、乡村振兴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室)、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股、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勘测规划队、地理信息中心、工会。对分管工作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负责。
陆志军 地质灾害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报件、国有土地划拨、行政审批、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基层自然资源管理、普法、依法行政、土地开发整理、增减挂钩、征地拆迁、分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行政审批股)、行政审批与法规股、耕地保护与执法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国土事务所(市人民政府统征办公室)、片区自然资源管理所。对分管工作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负责。
倪鸿强 党组成员、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地质环境监测、矿产开发规划利用、矿产资源管理专业技术审查、矿山安全、护林防火、环保督察工作。分管地质灾害防治与矿产资源管理股、地质环境监测站。对分管工作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负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测绘政策、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规范测绘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测绘成果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和保密检查。负责测量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配合国家、省、州对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实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西昌市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市林草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防震减灾机构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防震减灾机构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防震减灾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史志编纂、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 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劳动工资。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固定资产管理。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及风险防控等相关 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考核、调配、教育培训、工会、离退休人员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行政审批与法规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裁决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组织重大处罚案件、许可事项听证。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负责涉及自然资源的群体性突发信访事件的协调处置,分析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牵头协调本部门“放管服”改革,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过程,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牵头规范和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用,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承担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股。依照国家评价的指标体系 和统计标准,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的实施意见。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管理登记资料。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市属事业单位、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承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开展利用评价,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五)耕地保护与执法股。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田长制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自然资源督察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助上级督察部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及相关专项行动工作。
(六)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股。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报批工作,指导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报批工作。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拟订测绘政策、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规范测绘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测绘成果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和保密检查,负责测量标志的维护和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图市场,依法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收集、 汇交及保管工作。负责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指导界线和房产测绘管理,负责测绘信息、测绘统计收集上报。负责全市自然资源信息网络安全系统的建设,信息化数据成果的管理、更新和利用。
(七)地质灾害防治与矿产资源管理股。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市地质 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助管理州级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和成果统计,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 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执行矿业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级发证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开展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工作。
(一)办公地点:西昌市胜利南路261号。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宋斌
(三)联系电话:
局办公室:0834-3222521;
传真:0834-3222521。
(四)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