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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凉山州和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西昌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2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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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86

凉山州和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KP2E40

法定代表人:王长寿

身份证号码:5134***********

地址:凉山州西昌市机场路一段小庙村5组小庙街西路18号

我局于202412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10月18日、2024年2月20日、2024年4月28日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对车牌号为川W74483、川W189BG、川W562KE、川W88623的车辆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时,油门未保持全开状态,在最高速度时,油门开度始终在上下波动;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范“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进行检测,并对车牌号为川W74483、川W189BG、川W562KE、川W88623的车辆分别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13401042408161441360095、513401042410181339160059、513401042402201321370100、513401042404281128360089。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寿陪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寿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你公司技术负责人黎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你公司引车员刘建雄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你公司引车员李大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你公司授权签字人陈松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兰瑞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26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共16页、机动车检测收费单据4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有以下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五)标准限值、受检机动车基本信息错误,或者检验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局于2025318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8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元整),并处罚款152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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