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凉山州交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凉环罚〔2024〕87号
凉山州交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DCKBL47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鸿
身份证号码:5134*************061X
地址: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东兴路4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7月25日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对车牌号为川WA6737的车辆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时,油门未保持全开状态,在最高速度时,油门开度始终在上下波动;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范“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进行检测,并对车牌号川WA6737的车辆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为513401032407251513170042。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川兴站站长刘杰陪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你公司川兴站站长刘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你公司川兴站副站长沈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你公司引车员张庆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你公司授权签字人黄滟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10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共5页、机动车检测收费单据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有以下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五)标准限值、受检机动车基本信息错误,或者检验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8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并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