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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昌至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西昌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2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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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85

西昌至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14439630P

法定代表人倪勇刚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地址:西昌市西乡乡古城村三组

我局于202412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范要求“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你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柴油车川W829HE标点符号重复!川WGR175川W80H52尾气时,存在OBD过程数据异常(油门开度存在上下波动情况),但你公司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513401022406271336290082、513401022406271104370043、513401022402180950300021。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勇刚陪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共3页、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勇刚的调查询问笔录份共4页、对你公司技术负责人陈贵燕的调查询问笔录份共5页、对你公司OBD检验员杨义鹏调查询问笔录份共2页、对你公司OBD检验员皇方祥调查询问笔录份共2页、对你公司OBD检验员陈华川调查询问笔录份共2页、对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张瑀调查询问笔录份共2页、现场照片6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1340102240627133629008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1340102240627110437004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1340102240218095030002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有以下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五)标准限值、受检机动车基本信息错误,或者检验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局于2025318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8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元整),并处罚款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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