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昌大梁矿业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凉环罚〔2024〕61号
西昌大梁矿业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9D26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宁国强
身份证号码:*****************
地址:四川省西昌市海河东路2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出租给他人建设4间彩钢棚,开展汽车检测业务及库房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5张、对你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宁国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管理人员兼会计易正琼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管理人员兼会计易正琼的陪同下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3页、租赁合同1份共3页、收据1份、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5625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十元整);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国强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