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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城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西市预征补告〔2023〕26号

来源: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7-1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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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3〕26号)内容,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西城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预征收5.95亩集体土地,涉及西城街道张家屯社区张家屯村一、二组。最终范围以征地放线结果为准。

二、公告时间

本公告在预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

三、补偿登记工作安排

补偿登记工作依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3〕26号)相关内容执行。

四、异议反馈渠道

预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且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西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生效后,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代市人民政府与预征收土地拆迁户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腾地的、逾期不搬迁腾地的、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西城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西城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3〕26号)内容拟定。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预征收5.95亩集体土地,涉及西城街道张家屯社区张家屯村一、二组。最终范围以征地放线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预征收土地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对象

(一)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对象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及相关调整政策执行。

(二)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村民“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标准为7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其余安置方式按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

(三)本项目新增人员安置时点以《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3〕26号)发布之日为准

(四)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9〕30号)执行。

(五)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西府发〔2020〕77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工作的通知》(西府办发〔2019〕115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西府发〔2020〕54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西府发〔2021〕24号)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