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西昌市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昌市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教督委〔2023〕11号
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各学校(园):
为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进一步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西昌市督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西昌市督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育督导,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指经西昌市人民政府任命或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督学包括政府督学、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责任督学)。政府督学由西昌市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
第三条西昌市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组建专家委员会,颁发聘书和督学证。原则上,专职督学按照每500名专任教师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兼职督学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督学配备数根据全市学校数、专任教师数、学生数等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条件、交通条件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五条 督学拟任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监督、指导、评估、监测等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管理经验。
(三)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德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科级别,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原则上年龄不得低于35周岁。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综合研究分析能力和必要的信息技术运用能力。
(六)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第七条初聘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续聘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在教育领域具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八条 督学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及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拟定督学聘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发布推荐西昌市督学人选通知。
(二)各有关单位按西昌市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研究推荐西昌市督学人选。推荐人选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的西昌市督学人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确定拟聘督学人选。
(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确定的拟聘任人选名单在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西昌市督学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审批并正式聘任,颁发西昌市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聘任督学名单报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因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的特聘人选,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另行采取特殊程序予以聘任。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和《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对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向被督导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提出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任用和考核奖惩意见建议。
(七)教育督导法规和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四章 义务和纪律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文件,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二)积极参加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其他培训。
(三)认真履行督学职责,积极参加各类督导工作。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交1份以上高质量的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撰写1篇以上督导案例。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预警性信息和负面舆情,并即时跟踪、正确引导,消除负面影响。
(五)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教育督导机构述职。
第十三条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督导工作程序,规范督导行为。
(二)自觉依法督导,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不隐瞒或者虚构事实,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三)根据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授权的督导工作。
(四)开展教育督导时,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七)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八)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时,存在影响督导结果客观公正因素的,应当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五章 条件与保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落实工作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参照西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市财〔2022〕2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督学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等保留在原单位,享受原工作单位福利待遇,参加原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评由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以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参加职称评审,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对优秀督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专职督学职称评聘和职级晋升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考核和申报。优秀督学和优秀教育管理干部可以双向交流。
第十七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西昌市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每位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反馈所在学校和本人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专职督学由督导部门进行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按20%计算。专职督学目标绩效奖按本《办法》严格考核后参照市教体局机关考核情况进行统筹分配发放。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学的信息备案,严格督学日常管理,实施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履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按照相关程序报请批准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督学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新聘督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督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年度督导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导报告及案例撰写及提交情况;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开展1次优秀督学评选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督学考核坚持自评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注重督导过程与服务学校发展相结合,履职情况与实际效果相结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考核对象分别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照考核要点自评并填写自评表。
(二)多维测评。社会人士代表、挂牌督导学校职工、教育局相关股室人员分别对督学进行满意度评价。
(三)综合考核。由考核小组在个人自评、多维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过程管理中的情况,通过随机访问、查阅有关资料后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四)审查认定。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办公室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查认定,确定考核结论。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督学履职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督学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30日内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四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对其实行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督学职责的;
(二)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和任期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选聘的专家组成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等的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西昌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西教督委〔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