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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昌市某烟酒经营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案

来源: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0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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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索核查情况

2023年2月1日,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举报称,该公司春节前在西昌市某烟酒经营部购买的一批五粮液1618酒涉嫌假冒伪劣;接举报后执法人员依法到西昌市某烟酒部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扣押涉事相关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618共计31箱(6瓶/箱,其中30箱完整未开封,1箱已开封余5瓶)。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3年2月1日依法被立案调查。

二、调查经过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向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售卖了4件五粮液1618酒(6瓶/件,售价1250元/瓶);于2023年1月15日向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售卖了7件五粮液1618酒(6瓶/件,售价1250元/瓶); 于2023年1月16日向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售卖了4件五粮液1618酒(6瓶/件,售价1250元/瓶);于2023年1月17日向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售卖了34件五粮液1618酒(6瓶/件,售价1250元/瓶);共计向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售出49件五粮液1618酒(6瓶/件,售价1250元/瓶)。当事人能提供有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经手人签字的销货清单。2023年1月16日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付款的方式付给当事人购酒预付款35万元人民币整,该公司提货喝了18件+1瓶五粮液1618酒(6瓶/件,共计109瓶),后发现不对于2023年2月1日将剩余的31件(6瓶/箱,其中30箱完整未开封,1箱已开封余5瓶;共计185瓶)退回当事人处,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将购酒预付款35万元人民币整现金退给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相关收条和退款证明。该49件酒当事人表示全部是其堂姐夫肖某某处进的,2023年1月9日进了20件五粮液1618酒(5100元人民币/件,850/瓶,进货钱102000元人民币已于当日付清);2023年1月15日进了29件五粮液1618酒(5100元人民币/件,850/瓶,进货钱当日已付给肖某某86700元,剩余12件酒未付款给肖某某);当事人能提供和肖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的转账记录。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证明书:川五鉴NO:0001941),扣押的185瓶“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 “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浓度52%VOL”建议终端零售价为1499元/瓶。                            

综上,本案违法经营额为277315元。

三、违法事实

西昌市某烟酒经营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五粮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由于该案涉案违法经营额数额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案件已移送西昌市公安局调查办理。

五、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该案是一起涉案金额数额大涉及流通环节多的商标侵权案,该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好的净化生产源头和流通网络,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势头。

主管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西昌市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