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
收养生父母信息明确的(婴儿)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被收养人原户口簿(收养前已登记入户);
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儿童)
1、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公民收养提供);
4、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符合办理条件,且申报材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当场予以办理。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查询电话:0834-2167560
办理地点:政务中心或入户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