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市东河堤带路工程项目南桥至彩虹桥左岸和右岸(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西昌市东河堤带路工程项目南桥至彩虹桥左岸和右岸(一期)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为实施西昌市东河堤带路工程项目南桥至彩虹桥左岸和右岸(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西昌市人民政府批准,拟对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左岸:北城辖区州林业局小区部分房屋,东城辖区凉山州中西结合医院及家属区;右岸:龙眼井州检察院部分房屋、龙眼井居民点、西城辖区驰骋汽贸有限公司部分房屋、星光苑小区部分房屋。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本项目规划为准。
二、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西昌市人民政府。西昌市人民政府确定西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依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