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序号 | 清单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 5 | 109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西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 0834-12345;0834-2171117 | |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和扣押。 |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农产品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置。 | ||||||||||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