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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来源:西昌市文广旅局

时间:2024-09-0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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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清单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利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5 109 行政强制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西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催告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0834-12345;0834-2171117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和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农产品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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