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行政处罚
| 序号 | 清单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 省指导清单上的编号 | 法律依据不用填写条文的具体内容 | 责任主体填写:内设机构或参公的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严格按照十类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定环节填写 | 填写两个电话:第一个必填0834-12345;第二个为政策法规或监督检查股室的电话 | 请参照本表中十类事项编制本部门(单位)的权责清单 | |||||
| 40 | 2685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 西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没收、罚款、撤销检测资格和赔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12345;0834-217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