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 | ||||
| 市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4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5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6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市县两级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两级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市县两级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市县两级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5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43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44 | 行政征收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45 | 行政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46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
|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 47 | 行政奖励 |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